石城案例 轻罪/改判
W某盗掘古墓葬案——打掉加重情节,十年以上改判缓刑
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· 承办:宋珈律师、皮梦清律师
案情简介
发生了什么
2019年11月至12月,W某在他人召集下先后三次参与盗掘古墓葬,窃得含二级文物在内的三件文物。公安机关以盗掘古墓葬罪刑事拘留。案件事实清楚,但“多次盗掘”“盗窃珍贵文物”两项加重情节一旦认定,法定刑将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。
案件结果
否定“多次盗掘”加重情节,认定从犯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、缓刑四年
- 否定多次盗掘
- 论证从犯地位
- 侦查阶段取保并争取缓刑
办案思路
关键突破在哪里
- 1
实质把握法条,否定“多次盗掘”
三次盗掘基于同一犯意,连续多天在同一墓葬相近地点实施。辩护意见主张“多次盗掘”应作实质审查,不能仅以时间间隔形式化判断,该观点获办案机关采纳。
- 2
坚守罪责刑相适应,避免量刑畸重
即便仍有“盗窃珍贵文物”情节,也不能仅因客观上挖出珍贵文物就升格十年以上。结合当事人认知水平与当地“挖宝”误区,论证其主观恶性明显低于概括故意盗掘。
- 3
辅导供述与从犯论证,夯实缓刑基础
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并辅导如实供述,拘留期满后取保候审。阅卷后论证其全程被动辅助、未主导决策、未分得实质收益,检察机关采纳从犯意见并建议缓刑,法院最终判处缓刑。
实务提示
本案例相关实务提示
盗掘类案件不能只按次数形式化认定“多次”。同一犯意、连续实施、地点相近的,有空间作实质审查,避免直接升格十年以上重刑。
案例说明
本案例为真实办理案件;如属团队协作,本人参与相应工作。个案情况不同,既往结果不构成承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