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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城案例 不起诉/终止侦查

T某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案——审查起诉后退侦,终止侦查

当事人信息已作匿名化处理 · 承办:李小敏律师、皮梦清律师

案情简介

发生了什么

公安机关认定T某某两次收购野鸭、高鸡等野生水鸟,鉴定为三有保护动物,价值合计16000元,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于2025年4月移送审查起诉。辩护人从犯罪对象、鉴定资质、数额计算与谦抑适用多角度提出无罪意见。

案件结果

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,公安机关终止侦查并解除取保候审

  • 区分野生动物与制品
  • 质疑鉴定意见
  • 争取终止侦查

办案思路

关键突破在哪里

  1. 1

    紧扣构成要件,排除罪名适用

    同一刑法条文对“野生动物”与“野生动物制品”作了区分。T某某收购的是褪毛、剥皮、冷冻包装后的死体,应属制品而非本罪对象;该罪的应急立法背景也要求司法适用保持谦抑。

  2. 2

    直击鉴定意见,削弱追诉基础

    鉴定机构是否具备法定资质、评估人资格、价值是否简单套用基准目录,均存在问题。实践交易价与评估价相差可达二十倍,机械套用目录会导致打击范围不当扩大。

  3. 3

    坚持无罪辩护,获得终止侦查

    第一次收购缺少物证与鉴定印证,不应计入犯罪事实。书面意见提交后持续沟通九个月,检察机关退侦,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——较不起诉更为彻底的无罪处理。

实务提示

本案例相关实务提示

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对象是“野生动物”,不等于已经加工的死体或制品;鉴定机构和价值核算方法往往是全案关键突破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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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说明

本案例为真实办理案件;如属团队协作,本人参与相应工作。个案情况不同,既往结果不构成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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